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泰安市志愿服务基地建设标准(试行)

日期:2017-08-15      来源:泰安市志愿服务网

 

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“奉献、友爱、互助、进步”的志愿服务精神和“学习雷锋、奉献他人、提升自己”的志愿服务理念,规范泰安市志愿服务基地的建设、管理和使用,更好地促进志愿服务活动开展,提升志愿服务队伍综合素质,推动全市志愿服务工作规范化、制度化发展,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二条 志愿服务基地包括志愿服务培训基地和志愿服务实践基地。志愿服务培训基地是承担志愿服务培训工作的主体,接受市志愿服务联合会的指导和统筹,负责基地后勤保障、教务管理、师资队伍建设、开展培训活动。志愿服务实践基地是能够为志愿者提供长期、规范的公益性服务岗位、服务项目,能够实现志愿服务供给和需求的精准、高效对接的场所和机构。

  第三条 志愿服务基地是推进全市志愿服务活动制度化、规范化、社会化、常态化的重要载体,是提升全市志愿服务组织管理能力和志愿服务技能水平的重要平台。

  第四条 志愿服务培训基地建设标准:

  1.有领导机构。人员齐备,职责明确,运转有效,责任落实。

  2.有工作制度。培训制度完善,管理规范,有较详细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。

  3.有师资力量。有稳定的负责志愿者培训业务的管理人员和必要的师资力量。培训业务管理人员要具备较强的教务管理、组织协调能力;具有较丰富的培训工作经验,对志愿者培训工作具有较大积极性和较强责任心。培训教师要具有较强的沟通表达能力,丰富的授课经验,有一定的志愿服务经验或大型志愿服务活动工作经验。

  4.有基础设施。场地及设施可满足开展某种类型或某种规模培训的需要。

  5.有培训项目。有教学和实践计划,针对志愿者或志愿服务工作者策划开展专业培训。

  6.有档案资料。有关组织机构、工作制度、计划总结、师资队伍、培训活动、图片视频等档案资料完整有序。

  第五条 志愿服务实践基地建设标准:

  1.有领导机构。人员齐备,职责明确。基地应设有专人负责其日常管理工作,细致排定志愿服务时间、服务岗位、服务内容、服务要求。

  2.有工作制度。具有完善的管理机制,制定志愿者招募、培训、调配、激励等管理办法。建立操作性强的服务制度、科学管理模式和服务规范。有详细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。

  3、有岗位项目。为志愿者和组织提供公益性、长期性、规范性的志愿服务岗位和项目。

  4、有合作机构。与有关单位、组织、团体签订服务协议,常态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。

  5、有服务保障。建立志愿者信息管理库,为志愿者办理网上注册,为志愿者记录服务时间、服务内容和服务评价。为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中应有的保障,为志愿者办理志愿服务保险。

  第六条 泰安市志愿服务基地由有关单位自愿申报,市文明办、市志愿服务联合会进行审核、命名。

 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,市文明办、市志愿服务联合会适时对基地进行考核,对于不符合标准的,责令限期整改,整改不合格的撤销基地称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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